1 | 目的与适用范围 |
1.1 | 目的 |
| 为了加强港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确保港区道路畅通,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
1.2 | 适用范围 |
| 适用于进入港区管辖范围内的作业车辆、公司行政车辆、私家车辆、摩托车、非机动车和人员等。 |
|
|
2 | 具体要求 |
2.1 | 车辆管理 |
2.1.1 | 车辆必须在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件后,方可在港区内行驶。 |
2.1.2 | 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
2.1.3 | 港区流动机械必须喷刷放大号牌,并保持清晰完好。 |
2.1.4 | 公司行政车辆、出入港区的员工私家车、业务车辆必须办理“ISPS”通行证。 |
2.1.5 | 员工私家车进入港区只限于本人上下班或临时到公司办事时使用,严禁在港区内从事盈利性活动和上班期间作为交通工具使用。 |
2.1.6 | 悬挂“甬港”号牌的皮卡(除经允许出港区外)只能在码头、堆场等生产区域内行驶,不得擅自驶出港区。 |
2.1.7 | 其他港区流动机械(正面吊、堆高机、叉车等)出港区须按照《人、车、物进出公司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
2.2 | 驾驶员管理 |
2.2.1 |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禁私自将机动车交给无准驾资格者驾驶。 |
|
2.2.2 | 车辆起步前应观察车辆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车辆转弯前必须确认安全后方可转弯;车辆停靠前必须确认安全并按要求停靠。 |
2.2.3 | 车辆行驶时,必须集中思想,不准有吸烟、饮食、听音乐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严禁疲劳、超速、酒后驾驶。 |
2.2.4 | 驾驶或乘坐摩托车、燃油的助动车必须戴好安全头盔。 |
2.2.5 | 公司所属非专职和私家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参加公司的驾驶员安全片组活动。 |
2.3 | 行驶管理 |
2.3.1 | 车速规定 |
2.3.1.1 | 所有机动车辆在港区内时速不得超过30km/h;经过交叉路口、上下引桥、出入仓库/箱区口时速不得超过20 km/h;转弯时速不得超过15 km/h;出入闸口通道时速不得超过5km/h。 |
2.3.1.2 | 流动机械(正面吊、堆高机、叉车等)在港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 km/h。 |
2.3.1.3 | 所有非机动车在港区均应低速慢行。 |
2.3.2 | 通行、避让规定 |
2.3.2.1 | 非生产作业车辆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码头面,如有特殊情况进入码头面,须停放在引桥上指定的停车位,并遵守以下原则,码头督导员要做好监管工作。 |
2.3.2.1.1 | 船舶配套服务车辆(如废油车、环卫车、船舶物资供应车辆、船舶修理车、船员接送车、冷藏箱修理车等)需停放在不影响生产作业的位置,且在人员、物资到位的情况下及时驶离码头面,码头督导员要做好监督工作。 |
2.3.2.1.2 | 口岸单位及引航车辆在码头面逗留或停放时,须停放在不影响港区生产作业的安全位置,并在办妥业务后及时驶离码头面。 |
2.3.2.1.3 | 公司非生产作业性车辆(交通班车除外)在执勤时,允许携带抢修设备、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巡查、抢修,但在设备卸下或人员到位后,须及时驶离码头面。 |
2.3.2.2 | 在经过上下引桥、引桥途中、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弯道时不得超车。 |
2.3.2.3 | 在经过上下引桥、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弯道时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
2.3.2.4 | 龙门吊优先通行。 |
2.3.2.5 | 坚持小机让大机原则。 |
2.3.2.6 | 行政车辆必须让生产车辆先行。 |
2.3.2.7 | 所有车辆服从交通协管员指挥。 |
2.3.2.8 | 集卡在箱区内单向行驶,借道确保安全,不得违章占道停车。 |
2.3.2.9 | 车辆出箱区做到减速让行。 |
2.3.2.10 | 严禁车辆穿越箱区或在港区内主干道上调头。 |
2.3.2.11 | 正面吊行驶时,不准放下吊具,吊具不能阻挡驾驶员视线;堆高机行驶时,吊架应略高于驾驶员视线。 |
2.3.2.12 | 所有车辆、行人应按港区道路指示标志、标牌通行。 |
2.3.2.13 | 参观车辆应按港区指示路线行驶。 |
2.4 | 停放管理 |
2.4.1 | 车辆必须在港区划定的停车场或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
2.4.2 | 正面吊、堆高机作业暂停时,吊具高度应确保带箱集卡可以通过。 |
2.5 | 载人管理 |
2.5.1 | 车辆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皮卡、拖拉机等载货车辆车斗内不得载人。 |
2.5.2 | 流动机械除驾驶室按核定的人数载人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
2.5.3 | 助动车、自行车不得载人。 |
2.6 | 道路管理 |
2.6.1 | 在港区道路上种植的花草树木、设置的标牌、铺设的管路管线等,不准遮挡路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信号,不准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和安全视距。 |
|
2.6.2 | 未经公司安保办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在港区主干道上从事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需活动,应事先向安保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行。 |
2.7 | ISPS通行证管理 |
2.7.1 | 员工私家车办理“ISPS”通行证(C证),由员工填写《员工私家车办理入港通行证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安保办;业务车辆办理“ISPS”通行证(D证),由业务单位书面申请经对口联系部门同意后报安保办,由安保办审核同意后填写《宁波港集团码头限制区统一标识申请表》统一办理。 |
|
2.7.2 | 通行证在进出港区时,应放在驾驶室的左下角挡风玻璃前。 |
2.7.3 | “ISPS”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车辆转租或出卖应及时将此证上缴安保办。 |
2.8 | 补充说明 |
2.8.1 | 严禁私车公用。 |
2.8.2 |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港区有关规定执行。 |
2.8.3 | 各类车辆在港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失窃或被损坏等情况,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
2.8.4 | 凡在港区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违反上述规定或发生事故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本公司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
|